國慶長假結束,有些加了班的勞動者反映單位不會全額支付假期的加班費,而是以節(jié)后補休等方式代替。對此,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在10月1日至3日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調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資,這是不合法的。
在我們享受七天國慶長假,與親友團聚的同時,部分勞動者仍然堅守著工作崗位。加班報酬又成了坊間熱議的話題?!秳趧臃ā芬杨C布16年,《勞動合同法》已于2008年開始施行。有消息說,《工資條例》正在醞釀之中。不得安排職工超時加班、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實物不能抵工資,是重復了多少次的法律常識,勞動部門為何還一再提醒和強調呢?
主要原因還在于,《勞動法》還不足以讓用人單位敬畏,《勞動法》的執(zhí)行力也并不強。我認為,勞動部門除了提醒勞動者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以外,更應該創(chuàng)設讓勞動者敢于投訴維權的輿論氛圍與保障機制。一方面要把法律、政策宣傳到位,法律、政策規(guī)定不僅要在媒體上發(fā)布,還應該深入工廠、車間宣傳、提醒,讓所有勞動者都知曉自己在法定節(jié)假日獲得3倍加班工資的權利;另一方面,要主動出擊,嚴格落實法規(guī)政策,到一線查處違規(guī)用人單位,并認真落實勞動者投訴。同時,借助法律的力量,完善企業(yè)工會組織,提高工會的地位,讓工會為勞動者說話,讓勞動者有底氣和平臺與用人單位平等展開工資協商。
要維護好勞動者休假權利,讓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口惠實至,相關部門不能止于反反復復提醒,而應該拿出實際行動認真執(zhí)法,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改變保護勞動者權益“雷聲大雨點小”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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