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的日本在很大程度上還活在19世紀和20世紀。
19世紀的日本經(jīng)過明治維新,國力大增,卻野心膨脹,選擇了對外殖民和戰(zhàn)爭,給周邊國家的人民帶來巨大災難,遺留的禍患迄今仍在禍害亞洲人民。20世紀的日本發(fā)動法西斯戰(zhàn)爭被擊敗,但美國出于冷戰(zhàn)的需要,利用、縱容日本殘余的右翼勢力,《波茨坦公告》有關徹底鏟除軍國主義的規(guī)定沒有得到很好執(zhí)行,日本極端民族主義得以茍延殘喘并逐漸滲透到日本國內(nèi)政治和戰(zhàn)略思維中去。
在此過程中,釣魚島問題被制造出來:日本通過甲午戰(zhàn)爭,非法竊取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隨后強迫清政府簽訂不平等的《馬關條約》。二戰(zhàn)結束前夕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guī)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nèi)”。該公報的精神很清楚,日本作為戰(zhàn)敗國,其領土范圍由戰(zhàn)勝國確定,不能任由日本來伸張和聲索。二戰(zhàn)結束后,根據(jù)《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國收回日本侵占的臺灣等領土,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在國際法上業(yè)已回歸中國。然而,在上世紀50年代和70年代,日本和美國先后通過《舊金山和約》和“歸還沖繩協(xié)定”,為了各自私利,擅自把中國的領土釣魚島私相授受。
從上述歷史經(jīng)緯可以看出,日本竊取釣魚島的過程是侵略行為,違反國際法,屬于國際不法行為?!胺欠ㄐ袨椴划a(chǎn)生合法權利”,這是一條基本的國際法原則。日本政府扭曲歷史事實和國際法理,大言不慚地對內(nèi)對外宣稱“釣魚島是日本的固有領土”,否認中日之間存在需要解決的領土爭端,煞有介事地履行起對釣魚島的所謂“實際控制權”和“管轄權”。
日本政府對釣魚島的所謂“國有化”,就像把竊取、侵占的贓物由左手交到右手,由左口袋裝到右口袋,以為如此這般,就能像洗錢一樣,把贓物洗白,然后可以對外堂而皇之地宣稱“釣魚島是日本的”。這就是日本圍繞釣魚島問題搞出的一系列鬧劇和小動作所包藏的禍心。
不知是做賊心虛,還是長于心計,日本政府還祭出了一套套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的把戲。在推進 “購島”的過程中,日本政府故意輕描淡寫,說什么“(釣魚島)所有權從個人轉至國家,這不應引發(fā)與其他國家和地區(qū)間的問題”,“國有化”是為“繼續(xù)平穩(wěn)安定地維持管理”,不希望釣魚島“國有化”影響日中關系大局”。怎奈欲蓋彌彰。
日本上述行徑的性質極為惡劣,不僅極端錯誤,而且十分危險。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的所作所為,等同于公然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戰(zhàn)爭的勝利成果,隨意推翻《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載明的原則和體現(xiàn)的精神,嚴重挑戰(zhàn)戰(zhàn)后的國際秩序。
我們要正告日本政府并昭告天下:今后,日本圍繞釣魚島問題的一切行為,只要是依據(jù)“釣魚島主權屬于日本”的強盜邏輯,著眼于保持、強化對釣魚島的所謂“實際控制”,那么其采取任何有關措施都是要重演對華侵略的歷史,均構成對中國領土主權的侵犯,無異于對中國固有領土的侵略行為,必將遭到中國的堅定回擊。
是以史為鑒,以鄰為伴,選擇合作,還是沉湎過去,以鄰為壑,選擇對抗——何去何從,日本要做出抉擇。
(作者為國際問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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