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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得好好的 員工差點被單位“賣”了

        2015年03月21日 11:19    來源:中國西藏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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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欣(化名)于2005年5月從某院校招錄趙軍(化名),并于2005年5月8日簽訂一份《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協(xié)議》,協(xié)議簽訂后,趙軍開始在李欣處從事設計工作,期間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經(jīng)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2012年7月,雙方因李欣要求趙軍與一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產(chǎn)生糾紛,經(jīng)拉薩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后,解除了兩人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趙軍因不服拉薩市仲裁裁決委員會的裁決而將本案起訴至拉薩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在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趙軍經(jīng)李欣錄用,已經(jīng)在李欣處提供勞動,李欣要求趙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法庭先后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多次庭后調解,在調解的過程中用心傾聽雙方當事人各自的陳訴,然后讓雙方當事人做換位思考,從對方的位置考慮這個案件給對方帶來的困擾,緩解當事人激動的情緒。然后再根據(jù)法律和事實,抓住需要說服的癥結所在進行調解。最終,這件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成功調解。

        法官分析

        真正的勞務派遣應是,先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再由勞務派遣機構將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

        而逆向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已經(jīng)和勞動者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卻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是找一家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動者以派遣員工的名義在用人單位工作,這實際上是假派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guī)定,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如果遵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就需要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就提高了用工成本。相反則為了降低用工成本,用人單位就有可能采取逆向勞務派遣的方式。

        結合本案,本案中趙軍是李欣從趙軍的畢業(yè)院校直接招錄的,趙軍在李欣處提供勞動之前并未與任何勞務派遣機構簽訂過合同?,F(xiàn)李欣要求趙軍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行為損害了趙軍的合法權益。 記者 許斯琦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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