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去年8月進入一家銷售公司做銷售代表,實習3個月轉(zhuǎn)正后每個月工資為4000元,但今年1月底,公司突然給他打電話將其辭退,他都不知哪出了問題,就被莫名其妙地辭退了。
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趙某便向拉薩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工作其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9000元,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000元。
案件
趙某2013年在拉薩市某家銷售公司做銷售代表,剛開始每個月工資3000元,11月23日轉(zhuǎn)正后每個月工資為4000元,每個月除了基本工資外還有提成。
趙某說,他自進入公司后一直都勤勤懇懇地工作,因為是做銷售行業(yè),都是多勞多得。在該公司做了差不多5個多月時間,有一天,公司的辦公室文員打電話說他被辭退了?!拔矣X得沒有做違反公司相關規(guī)定的事,說辭退就辭退了,并且就只是一通電話就被辭退了,這也太說不過去了,后來說不符合他們公司條件,當時實習了3個月時間怎么沒說呢?”趙某很生氣地說。
該公司辯稱,趙某所說不屬實,公司一向都是經(jīng)過培訓其滿合格后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經(jīng)培訓后證明他不符合也不具備工作能力,試用期他不符合錄用條件,所以才被辭退,因此更沒有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的問題。
調(diào)查
拉薩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接到該案件后,立刻展開調(diào)查,初步確認雙方確實存在勞動關系,趙某試用期工資為每個月3000元,轉(zhuǎn)正后每個月工資為4000元。
仲裁庭上,該公司提交了一份《新員工入職申請表》,視為與申請人已簽訂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規(guī)定,公司并沒有與趙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提交的該證據(jù)不能證明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該仲裁委員會不予以采信。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82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個月支付兩倍工資”。故該公司在一年內(nèi)未與趙某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趙某支付兩倍工資。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備法定條件。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3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履行法定程序。該公司解除與趙某的勞動合同關系時,沒有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要求辦理。
因此,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裁決
最終,本案經(jīng)調(diào)解,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依據(jù)《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42條第4款的規(guī)定,公司應從趙某進入公司時的第二個月即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向趙某支付兩倍工資14000元。一次性支付趙某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000元。(記者 田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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