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在拉薩市某公司工作了7年時間,公司一直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在去年10月份離開公司時,公司仍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趙某便向拉薩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該公司補交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
案件
趙某2006年來到拉薩市,在2006年2月進入拉薩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每個月工資為6500元,工作其間公司一直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與公司溝通過幾次,公司一直敷衍稱會繳納社會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只是口頭上承諾,但從未真正繳納。
調查
拉薩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接到趙某投訴后,立即展開調查,趙某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間為2006年2月至2013年10月,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間為2013年10月。經調查得知,該公司沒有為趙某繳納其應該承擔的社會保險。
判決
依據(jù)《勞動法》第3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權利”之規(guī)定,該公司應為趙某繳納其應該承擔的社會保險,具體繳費金額由當事人向拉薩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申報核定。
最后,本案經調解,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依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2條第4款的規(guī)定,該公司為趙某繳納其應承擔的社會保險,具體繳費金額由當事人向拉薩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申報核定。 (記者 田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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