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剛剛23歲的扎某為了謀生,來到拉薩打工。眼看著小伙子快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他還沒有女朋友,親朋好友都替他操心。2012年,扎某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了20歲的年輕單身女子梅朵。兩人交往一年之后,梅朵向扎某提出了分手。這讓扎某非常意外,為了挽回將要失去的愛情,他幾次找梅朵談心,但梅朵堅持要分手。無奈之下,扎某一紙訴狀將梅朵告上了法庭。
在扎某提交的訴狀上,密密麻麻地列明了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的生活費用支出,包括旅社開房費、充手機話費,以及給梅朵購買金首飾付現(xiàn)等費用,共計2萬余元。不過,上述有證據(jù)證實實際支出的僅僅是幾張開房的押金、餐票及發(fā)票。扎某向法官表示,自己并不愿意分手,他認為梅朵是有了別人,所以她才要求分手。不過,梅朵解釋說,她以前確實和扎某是男女朋友關系,但兩人因雙方性格不合以及生活上有差異,因此兩人才選擇分手。不過,對于扎某給自己買過金首飾的事情,梅朵一口否認。
開庭當日,梅朵并沒有出現(xiàn),其委托律師代為表達。經(jīng)過法官多番解釋,扎某態(tài)度十分堅決,拒絕調(diào)解。最終,扎某敗訴。
檢察官說法
戀愛花費屬特殊“贈與”,在無書面約定或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在法律上情侶之間的這種行為視為贈與,即便雙方終止戀愛關系,也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對方返還。根據(jù)《合同法》關于贈與的相關規(guī)定,一般是移交之前贈與可隨時撤銷,即承諾購買物品等一直未予兌現(xiàn),這種承諾可以隨時撤銷(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或經(jīng)公證的贈與合同外);但在移交之后,則一般不能撤銷,即便撤銷其條件也非常苛刻;只有在其嚴重損害贈與人或近親屬、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3種情形下,方能撤銷。同時,這種撤銷權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的一年內(nèi)行使。因此,這類案件中,原告即使有證據(jù)證實確實贈與了被告財物,其撤銷贈與的權利亦必須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才能得到支持。(通訊員 措姆 記者 張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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