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qū)各委、辦、廳、局:
自治區(qū)建設廳、財政廳、監(jiān)察廳呈報的《西藏自治區(qū)行政事業(yè)單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7年7月12日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西藏自治區(qū)行政事業(yè)單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guī)范我區(qū)公有住房管理,加快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根據《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qū)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加快我區(qū)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藏政發(fā)〔1998〕12號)、《西藏自治區(qū)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藏政發(fā)〔2001〕126號)文件精神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提租范圍
凡屬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或代為管理的公有住房和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含周轉房),均屬此次提高公有住房租金范圍。廉租住房不在本次提租范圍內。
二、計租面積
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積計收租金。陽臺(含半封閉式陽臺和封閉式陽臺)一律按建筑面積的50%計租;公用樓道的建筑面積按戶分攤計租。
三、租金標準
?。ㄒ唬┪覅^(qū)公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標準租金為2。0元。
?。ǘ┓课菡叟f調劑。2004年1月1日以前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每五年為一計租段,每一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減租金0。2元。
(三)供水不到戶、室內生活設施不齊全(無廚房、無衛(wèi)生間)的公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按1。5元收取租金;帶庭院的住房,其庭院面積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租金。
四、租金調劑
(一)職工在退休、離職、調離工作地后半年內必須騰退租住的單位公有住房,逾期不退房的,產權單位按每月每平方米8。0元收取租金(參照2007年市場平均租金10元/平方米);房屋租金以一年為計租段,每超過一年,房租在原有基礎上每平方米相應上調50%。
?。ǘ┞毠とナ篮?,其家屬應在一年內騰退所住公有住房;對無法購買自有住房的特別困難家庭,由產權單位酌情給予減免。
?。ㄈ┮蚬ぷ餍枰{出原單位但仍在原工作地的干部職工,在新單位未解決公有住房的,由所在單位出具相關證明,原產權單位可按照本暫行辦法租金標準加收2倍的房租,標準租金以內由本人承擔,超出標準的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承擔。
?。ㄋ模┰诠ぷ鞯匾苑扛姆绞劫徺I公有住房、組織解決住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自建私房和自購房(即房屋產權歸干部職工個人或配偶所有的住房)的,必須在3個月內騰退出占有的公有住房,逾期不退出公有住房的,其房租按本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收取。
?。ㄎ澹┦〖壐刹孔庾」凶》?,因工作需要,其公有住房中的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計入租金。辦公用房建筑面積由公有住房產權單位確定。
五、租金減免
(一)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后造成職工生活困難的,可由個人提出申請,由房屋產權單位酌情給予減免。
(二)職工在職期間,在工作地無房且工作地與定居地不一致的,其公有住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收取。
?。ㄈ┕凶》繉嵭袦p免和調劑后,框架、混合結構公有住房每平方米月標準租金低于1。0元的,按1。0元計收;土木(石木)結構住房每平方米月標準租金低于0。5元的,按0。5元計收。
?。ㄋ模┰诓毓ぷ鲿r間一年以上的援藏干部、志愿工作者、聘請(引進、交流合作)專家(學者、高級技術人才),租住框架、混合結構公有住房每平方米月標準租金按0。5元計收;租住土木(石木)結構公有住房的,每平方米月標準租金按0。25元計收。在藏工作時間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免收公有住房租金。
六、租金收繳和使用
公有住房收取的房租,由房屋產權單位存入同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商業(yè)銀行,并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一記賬、管理,納入單位住房維修基金,專項用于職工住房的改造、維修。
對未設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縣(市、區(qū)),公有住房收取的房租,由房屋產權單位存入本級財政部門設立的專戶。
單位使用住房維修基金時,需編制使用計劃,報經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使用手續(xù),使用額度不得超過上繳額度。
七、租金管理
各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公有住房租金管理工作,加大租金收繳力度,切實負起租金收繳責任。對不按本《通知》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由同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八、本暫行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執(zhí)行。
九、本暫行辦法發(fā)布后,已出臺的有關政策,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zhí)行。
十、國有企業(yè)、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管理的公有住房,其房租可參照本暫行辦法管理。
十一、本暫行辦法由自治區(qū)建設廳、自治區(qū)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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