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2日西藏自治區(qū)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經(jīng)國務院批準,撤銷西藏自治區(qū)錯那縣、米林縣,設立縣級錯那市、米林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現(xiàn)就錯那縣、米林縣撤縣設市有關問題決定如下:
一、錯那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米林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分別轉為錯那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米林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至2026年7月,屆時與全區(qū)縣(區(qū))人大同步換屆。
二、錯那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米林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分別轉為錯那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米林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再重新選舉,任期至2026年7月,代表名額不變。
三、錯那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米林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的錯那縣、米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分別轉為錯那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米林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再重新選舉,名額保持不變。錯那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米林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分別轉為錯那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相應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米林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相應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錯那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應工作機構、米林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應工作機構分別更名為錯那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應工作機構、米林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應工作機構。
四、錯那縣人民政府、米林縣人民政府、錯那縣監(jiān)察委員會、米林縣監(jiān)察委員會、錯那縣人民法院、米林縣人民法院、錯那縣人民檢察院、米林縣人民檢察院,分別更名為錯那市人民政府、米林市人民政府、錯那市監(jiān)察委員會、米林市監(jiān)察委員會、錯那市人民法院、米林市人民法院、錯那市人民檢察院、米林市人民檢察院,與其有隸屬關系的機關、部門和單位名稱相應變更。
五、錯那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米林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的錯那縣、米林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錯那縣、米林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錯那縣、米林縣人民法院院長,錯那縣、米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分別轉為錯那市、米林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錯那市、米林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錯那市、米林市人民法院院長,錯那市、米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再重新選舉。
六、錯那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米林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錯那縣、米林縣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分別轉為錯那市、米林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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